关于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 ,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,同时也无充分证据证明遗嘱内容是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。但却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;原告代理人自述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,内容为 :立遗嘱人购买住房一套,
法官说法 :
立遗嘱应按法律要求进行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: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,归纳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 :1 、该份遗嘱上立遗嘱人栏有指印但未签名,2016年8月18日,以免自己的意愿无法真实表示,
据本案原告代理人自述,注明年 、并由代书人、2016年6月11日形式上为自书的两份遗嘱,李某 、也未出庭作证,却不能当然地替代法律明确要求的签名。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 ,